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0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09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寶麗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小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煜達照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又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煜達照明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相對人煜達照明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進和已於民國104年3月5日死亡,該公司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並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煜達照明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該裁定於104年5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