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1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辜飛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布洛克兄弟國際有限公司、吳偉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99年7 月14日)。 二、提出清晰支票背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到院。 三、查吳偉弘是相對人還是法定代理人,若是相對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請求之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四、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