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1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12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辜飛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布洛克兄弟國際有限公司、吳偉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99年7 月14日)。
二、提出清晰支票背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到院。
三、查吳偉弘是相對人還是法定代理人,若是相對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請求之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四、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