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卓聖傑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光華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燕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嚴自強
郭秉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