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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9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91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佳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宗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支票發票人為捷暘有限公司,江宗德非發票人,請陳明對江宗德個人之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如欲更正為對捷暘有限公司請求,非本院管轄,請逕向該管轄法院聲請(查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捷暘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汐止區,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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