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張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91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佳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宗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支票發票人為捷暘有限公司,江宗德非發票人,請陳明對江宗德個人之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如欲更正為對捷暘有限公司請求,非本院管轄,請逕向該管轄法院聲請(查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捷暘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汐止區,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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