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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更(一)字第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更(一)字第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淑月(即張日祥之繼承人)

      張李美菊(即張日祥之繼承人)

      林張芙美(即張日祥之繼承人)

      張惠美(即張日祥之繼承人)

      張永仰(即張日祥之繼承人)

      張淑華(即張日祥之繼承人)

      張永美(即張日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所屬法院查詢債權人張淑月(即張日祥之繼承人)、張李美菊(即張日祥之繼承人)、林張芙美(即張日祥之繼承人)、張惠美(即張日祥之繼承人)、張永仰(即張日祥之繼承人)、張淑華(即張日祥之繼承人)、張永美(即張日祥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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