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林甄紜
- 原告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109號聲 請 人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甄紜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聲請狀所附之匯票抬頭錯誤,本院無法轉帳,故退還原匯票,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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