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143號聲 請 人 陳瀚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14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數│ ├──┼────────┼───────┼───┼──┼──┤ │0001│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2ND-0008232-0│普通股│1 │1000│ ├──┼────────┼───────┼───┼──┼──┤ │0002│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2ND-0015403-5│普通股│1 │1000│ ├──┼────────┼───────┼───┼──┼──┤ │0003│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2ND-0017403-8│普通股│1 │1000│ ├──┼────────┼───────┼───┼──┼──┤ │0004│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2ND-0018652-5│普通股│1 │1000│ ├──┼────────┼───────┼───┼──┼──┤ │0005│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2ND-0020370-4│普通股│1 │1000│ ├──┼────────┼───────┼───┼──┼──┤ │0006│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2ND-0024627-2│普通股│1 │1000│ ├──┼────────┼───────┼───┼──┼──┤ │0007│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2ND-0025124-0│普通股│1 │1000│ ├──┼────────┼───────┼───┼──┼──┤ │0008│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2ND-0029350-6│普通股│1 │1000│ ├──┼────────┼───────┼───┼──┼──┤ │0009│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2ND-0029886-8│普通股│1 │1000│ ├──┼────────┼───────┼───┼──┼──┤ │0010│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2ND-0030294-4│普通股│1 │1000│ ├──┼────────┼───────┼───┼──┼──┤ │0011│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2ND-0031070-9│普通股│1 │1000│ ├──┼────────┼───────┼───┼──┼──┤ │0012│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2ND-0034808-0│普通股│1 │1000│ ├──┼────────┼───────┼───┼──┼──┤ │0013│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3ND-0040369-3│普通股│1 │1000│ ├──┼────────┼───────┼───┼──┼──┤ │0014│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4ND-0043529-2│普通股│1 │1000│ ├──┼────────┼───────┼───┼──┼──┤ │0015│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5ND-0045124-0│普通股│1 │1000│ ├──┼────────┼───────┼───┼──┼──┤ │0016│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6ND-0047575-8│普通股│1 │1000│ ├──┼────────┼───────┼───┼──┼──┤ │0017│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6ND-0047585-0│普通股│1 │1000│ ├──┼────────┼───────┼───┼──┼──┤ │0018│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6ND-0049332-5│普通股│1 │1000│ ├──┼────────┼───────┼───┼──┼──┤ │0019│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7ND-0054863-0│普通股│1 │1000│ ├──┼────────┼───────┼───┼──┼──┤ │0020│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7ND-0054864-1│普通股│1 │1000│ ├──┼────────┼───────┼───┼──┼──┤ │0021│嘉裕股份有限公司│80NX-0070126-9│普通股│1 │100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