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183號聲 請 人 京展國際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培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金額不符,請陳明正確支票之票面金額(「新臺幣染仟染佰柒拾伍元」或「新臺幣玖仟玖佰柒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