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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30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308號
聲 請 人
名祥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瓊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陳明正確支票發票人賀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馮恩民」或「馮思民」?)。

二、請陳明正確支票號碼(「UI2667820」或「UL2667820」?)。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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