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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32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320號

聲請人
長江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吳連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通知人應為聲請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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