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4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432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路威酩軒鐘錶珠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文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支票之付款銀行名稱(「聯邦商業銀行通化分行」或「聯邦商業銀行通化簡易型分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432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支票之付款銀行名稱(「聯邦商業銀行通化分行」或「聯邦商業銀行通化簡易型分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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