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4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446號
- 聲請人
- 東安翌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陳明正確支票之發票日期(「民國104年7月6日」或「民國104年7月10日」?)。
二、若正確支票之發票日期為「民國104年7月6日」,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