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498號聲 請 人 新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瓊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二、若是投標,請提出因投標而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