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633號聲 請 人 瑞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支票之發票人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工其輝」或「丁其輝」?)。 二、若正確支票之發票人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丁其輝」,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