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6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633號
- 聲請人
- 瑞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泰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支票之發票人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工其輝」或「丁其輝」?)。
二、若正確支票之發票人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丁其輝」,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