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635號聲 請 人 馮玲純(即馮李蘭英之繼承人) 馮維新(即馮李蘭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63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GD0463669-4 │1 │1000│ ├──┼────────────┼───────┼──┼──┤ │0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GD0481143-6 │1 │1000│ ├──┼────────────┼───────┼──┼──┤ │000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0CD0503260-5 │1 │1000│ ├──┼────────────┼───────┼──┼──┤ │000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GD0526204-3 │1 │1000│ ├──┼────────────┼───────┼──┼──┤ │000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GD0549939-5 │1 │1000│ ├──┼────────────┼───────┼──┼──┤ │0006│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GD0587533-2 │1 │1000│ ├──┼────────────┼───────┼──┼──┤ │0007│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GD0590628-0 │1 │1000│ ├──┼────────────┼───────┼──┼──┤ │0008│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GD0613848-4 │1 │1000│ ├──┼────────────┼───────┼──┼──┤ │0009│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GD0647456-6 │1 │1000│ ├──┼────────────┼───────┼──┼──┤ │0010│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GD0650372-7 │1 │1000│ ├──┼────────────┼───────┼──┼──┤ │001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GD0664824-9 │1 │1000│ ├──┼────────────┼───────┼──┼──┤ │001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CD0684531-2 │1 │1000│ ├──┼────────────┼───────┼──┼──┤ │001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GD0709670-1 │1 │1000│ ├──┼────────────┼───────┼──┼──┤ │001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CD0731411-9 │1 │1000│ ├──┼────────────┼───────┼──┼──┤ │001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GD0765322-5 │1 │1000│ ├──┼────────────┼───────┼──┼──┤ │0016│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7ND0780391-3 │1 │1000│ ├──┼────────────┼───────┼──┼──┤ │0017│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GX0698544-1 │1 │699 │ ├──┼────────────┼───────┼──┼──┤ │0018│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8NX0737295-1 │1 │333 │ ├──┼────────────┼───────┼──┼──┤ │0019│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3864-9 │1 │182 │ ├──┼────────────┼───────┼──┼──┤ │0020│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7NX0012310-9 │1 │31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