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771號聲 請 人 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儒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名稱與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資料查詢資料不符,請陳明正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三普旅行社」或「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 二、若正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為「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