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771號聲 請 人 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771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三普旅行社有限│日商三井住友│104年9月1日 │39,600元 │AA0110506 │ │ │公司 謝憲治 │銀行台北分行│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