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978號聲 請 人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代 理 人 翁祖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匯票之發票日、到期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應分別載明匯票之發票日、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