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978號聲 請 人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代 理 人 翁祖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匯票之發票日、到期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應分別載明匯票之發票日、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