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090號聲 請 人 高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蔡嬌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漏蓋公司大小章,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