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1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119號
- 聲請人
- 懋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惠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支票號碼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號碼不符,請陳明正確之支票號碼(「AI1487829」或「1487829」?)。
二、若正確之支票號碼為「AI1487829」,請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