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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12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123號

聲請人
卓毅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附表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支票之發票人均為「凌汛資訊有限公司」與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名稱「凌迅資訊有限公司」不符,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陳明正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該裁定於104年12月31日寄存於聲請人設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於105年1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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