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34號聲 請 人 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蘭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欄位「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與聲請狀附表記載「舊制勞工退休金」不符,請再陳明正確之發票人。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金額」欄位空白,請至銀行更正並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