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46號
- 聲請人
- 昇昌吊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淑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昇昌吊車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法定代理人為李志宏,非廖淑娟)。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46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昇昌吊車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法定代理人為李志宏,非廖淑娟)。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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