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27號
- 聲請人
- 協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紫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支票號碼(「CA1480344」或「1480344」?)。
二、若支票號碼為CA1480344,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