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57號聲 請 人 伸豐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裕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之股票號碼: 98NG-00000001 至00000082是否有檢查碼,若有請一一列明各筆股票號碼(張數及股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