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38號聲 請 人 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三、如有委任代辦本件聲請情事,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