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38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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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三、如有委任代辦本件聲請情事,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38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三、如有委任代辦本件聲請情事,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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