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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
    同鮫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64號聲 請 人 同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泳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銀行簽章應清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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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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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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