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6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64號
- 聲 請 人
- 台灣知識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淨涵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購買系爭支票之文件(如銀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二、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付款銀行簽章應清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購買系爭支票之文件(如銀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二、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付款銀行簽章應清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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