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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6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台灣知識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淨涵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購買系爭支票之文件(如銀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二、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付款銀行簽章應清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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