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64號聲 請 人 台灣知識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淨涵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購買系爭支票之文件(如銀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二、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付款銀行簽章應清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