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全聲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全聲字第178號聲 請 人 緯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山 相 對 人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秋潮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39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