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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552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552號

聲請人
廖家祥

上列聲請人呈報為金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 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廖家祥向本院聲報為金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最後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桃園市○○區○○里○○○ 00000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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