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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瑋婷(原名陳煒美)
代理人
謝孟馨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對人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消債清字第4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財產有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05股、矽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7股,以及民國(下同)88年10月出廠之機車一輛,有債務人10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在卷可稽。其中機車出廠迄今已逾16年,參酌經濟部所定機車使用折舊年限顯無殘值。又股票部分經債務人於104年10月6日提出等值現金8,920元來院,本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並於104年12月15日公告在案,茲現已分配完結,有本院函、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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