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瑋婷(原名陳煒美) 代 理 人 謝孟馨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 消債清字第4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財產有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05股、矽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7股,以及民國(下同 )88年10月出廠之機車一輛,有債務人103年度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在卷可稽。其中機車出廠迄今已逾16年,參酌經濟部所定機車使用折舊年限顯無殘值。又股票部分經債務人於104年10月6日提出等值現金8,920元來院,本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 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並於104年12月15日公告在案,茲現已分配完結,有本院函、 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