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
- 債務人
- 李悅綾
- 代理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以儒律師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沈泰昌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李昇銓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杉讓
- 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代理人
- 沈泰昌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雅彬
- 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李悅綾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再查,本件債務人財產原有其於台灣土地銀行、中華郵政埔墘郵局之存款,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94元、224元及於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之提存款1,275,592元,惟前開提存款因第三人謝宗興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業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85號、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19號判決債務人敗訴確定,故無從受領,又查債務人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投保紀錄,並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供領取,是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上開存款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且經函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未有反對之意思,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