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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

債務人
李悅綾
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以儒律師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沈泰昌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沈泰昌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李悅綾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再查,本件債務人財產原有其於台灣土地銀行、中華郵政埔墘郵局之存款,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94元、224元及於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之提存款1,275,592元,惟前開提存款因第三人謝宗興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業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85號、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19號判決債務人敗訴確定,故無從受領,又查債務人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投保紀錄,並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供領取,是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上開存款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且經函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未有反對之意思,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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