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鄭超全 相 對 人 呂明鑑 關 係 人 即 債務人 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立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希望天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444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1月17日起至 135年11月16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嗣於98年12月14日變更債務人名稱為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再於99年6月2日變更擔保債權總金額為 9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債務人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於:⑴103年4月15日與聲請人簽立委任保證契約書,委請聲請人對第三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開立 1,000萬元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嗣經第三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向聲請人申請撥付履約保證金1,000萬元,聲請人於104年5月4日如數墊付;⑵103年 4月18日及103年7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金額各300萬元、450萬元,詎債務人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票據於 103年10月31日以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而退票,依約定書第 6條第1項第5款約定,借款人使用票據有退票未經註銷者,聲請人得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借款人後,視為全部到期,經催告債務人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後迄未清理,尚積欠本金1,190萬1,850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2份、及其他約定事項3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函及匯款申請書回條、委任保證契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擔保透支契約、借據、支票存款客戶資料查詢單、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催告函(以上均影本)、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次查債務人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即希望天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有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又查聲請人主張之兩筆借款債權300萬元、450萬元,借款期間各於104年4月17日、104年7月25日屆期,有擔保透支契約、借據在卷可稽,聲請人於 104年 8月21日向本院陳報迄未清償訖;又聲請人主張為債務人墊付1,000萬元保證金,於抵銷後,就剩餘債權 498萬1,850元及利息、違約金,業已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人於104年5月5日收受催告,迄未清償,復有104年5月4日通知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在卷可稽。綜上,足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又本院於104年5月27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據其等陳述意見以:相對人從未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 444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債務人希望天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等內容之文件簽名或蓋章,本件聲請於法無據等語,惟按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及債務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等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