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159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鄭 浩、陳鴻錦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