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353號聲 請 人 嘉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