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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97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970號

聲請人
蔡璟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顏志峰、宋玉如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事項欄記載「新臺幣肆佰貳佰萬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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