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9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970號
- 聲請人
- 蔡璟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顏志峰、宋玉如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事項欄記載「新臺幣肆佰貳佰萬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97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顏志峰、宋玉如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事項欄記載「新臺幣肆佰貳佰萬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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