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顏志峰
- 原告蔡璟柏
- 被告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宋玉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970號聲 請 人 蔡璟柏 相 對 人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兼法定代理 顏志峰 相 對 人 宋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10970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 ├──┼──────┼──────┼──────┼──────┼─────┤ │001 │102年7月3日 │12,000,000元│102年7月3日 │102年7月3日 │TH0000000 │ ├──┼──────┼──────┼──────┼──────┼─────┤ │002 │104年6月16日│30,000,000元│104年6月16日│104年6月16日│未載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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