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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35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1350號

聲請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億企業社、黃錦興、黃文貴、黃明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姓名為黃錦興、黃文貴或「黄」錦興、「黄」文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陳明相對人隆億企業社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最新工商登記資料。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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