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1350號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億企業社、黃錦興、黃文貴、黃明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姓名為黃錦興、黃文貴或「黄」錦興、「黄」文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陳明相對人隆億企業社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最新工商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