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223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2239號

聲請人
楊思渝
相對人
郭光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104 年度司票字第12239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001 │103年9月25日│840,329元 │103年10月3日 │103年10月3日 │TH016984│├──┼──────┼─────┼───────┼───────┼────┤│002 │103年9月25日│280,000元 │103年11月3日 │103年11月3日 │TH016985│├──┼──────┼─────┼───────┼───────┼────┤│003 │103年9月25日│280,000元 │103年12月3日 │103年12月3日 │TH016986│├──┼──────┼─────┼───────┼───────┼────┤│004 │103年9月25日│280,000元 │103年12月31日 │103年12月31日 │TH016987│└──┴──────┴─────┴───────┴───────┴────┘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2239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