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3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3472號聲 請 人 魯柏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冶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二、請陳明是否列鮑鴻智為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