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2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244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凃旻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陸文德、李 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鼎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