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5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5468號聲 請 人 捷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