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5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5943號聲 請 人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 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托爾股份有限公司、林玉芳、林建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