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7646號聲 請 人 臺灣企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慶隆 非訟代理人 金持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琨志即台灣北海海鮮餐廳重陽店、黃正男、李秀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灣北海海鮮餐廳重陽店的工商登記資料,以釋明其組織型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