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8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569號聲 請 人 廣多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二、請陳明正確之發票日(附表內容與本票不符)。 三、請陳明票面金額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陸拾元之正確票據號碼(附表內容與本票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