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9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9258號聲 請 人 許明智即百峰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啟章、張淑絹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