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931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9313號
- 聲 請 人
- 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家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富大實業有限公司、李榮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久富大實業有限公司廢止前、後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