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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970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9706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王怡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素如即佳妤企業社、曾鵬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曾素如即「佳好」企業社抑或曾素如即「佳妤」企業社請陳明正確之。(本票原本記載不符)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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