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0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417號聲 請 人 莊秀春即郝鄰居企業社 非訟代理人 林軍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俊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本票受款人為好鄰居企業社非郝鄰居企業社),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