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04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417號
- 聲請人
- 莊秀春即郝鄰居企業社
非訟代理人 林軍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俊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本票受款人為好鄰居企業社非郝鄰居企業社),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417號
非訟代理人 林軍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俊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本票受款人為好鄰居企業社非郝鄰居企業社),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