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2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212號
- 聲請人
- 梁庭甄
- 相對人
- 惠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翁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因相對人未於約定期限末日前清償債務,聲請人於103年11月1日提示本票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2212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 │001 │101年7月2日 │952,000元 │102年7月1日 │103年11月1日 │CH533889 │ │ ├──┼───────────┼───────────┼───────────┼───────────┼─────────┼───────┤ │002 │101年11月20日 │2,576,000元 │102年11月19日 │103年11月1日 │CH533891 │ │ ├──┼───────────┼───────────┼───────────┼───────────┼─────────┼───────┤ │003 │102年2月7日 │9,508,200元 │102年8月6日 │103年11月1日 │CH533894 │ │ ├──┼───────────┼───────────┼───────────┼───────────┼─────────┼───────┤ │004 │102年2月20日 │6,338,800元 │102年8月19日 │103年11月1日 │CH533895 │ │ ├──┼───────────┼───────────┼───────────┼───────────┼─────────┼───────┤ │005 │102年3月19日 │6,358,901元 │102年9月18日 │103年11月1日 │CH533898 │ │ ├──┼───────────┼───────────┼───────────┼───────────┼─────────┼───────┤ │006 │102年8月21日 │45,500,000元 │ 未 載 │103年11月1日 │TH609426 │ │ └──┴───────────┴───────────┴───────────┴───────────┴─────────┴───────┘